

西安节能协会章程
2024-04-25 15:11:02 来源: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经2022年12月1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XI`A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EC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能源资源开发、转化、节约、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非营利专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开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调查、研究、培训宣传、咨询评估和信息交流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各类标准。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民政局和西安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方面法规、标准,编辑出版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会员通讯、期刊、书籍,资料等,开设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
(二) 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能源资源现状、动态和发展方向,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各类标准,提供建议和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 举办节能、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方面的学术报告会、成果交流会、技术研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活动,推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者之间的联合与技术合作。
(五)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为用能单位节能提供能源审计,用能诊断等咨询服务,并探索能源管理新机制。
(六)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节能等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奖励资金、专项资金、贴息贷款等)。
(七)受政府委托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自律,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九)承担政府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 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合作联系。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全国性及各省市交流活动,加强相互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及从业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用能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可获取由本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对本会开展的技术培训、管理技术、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会员单位享有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 履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督办、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推荐秘书长人选;
(五) 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税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